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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禁运

封存、记录、传诵等等存留方式,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如前所述,它们受到了各种因素,比如封存者、记录者、传诵者的价值判断和知识判断(如认为这是有用的,这是重要的),以及当时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力量的对比的影响。

我们显然可以提问:划分是否属于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现象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认为标准是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那么,被使用的某一概念何以具有权威?如果认为某一概念的权威来自某一专家的权威意见,那么为什么这一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假定认为,不论概念本身的权威还是专家的权威,均来自大家的普遍认可,那么,我们又能够根据什么方法什么统计数据认为古今中外的大家有这样的普遍认可?[20]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历史主体对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可能具有不同的看法,今人认为是属于法律的,在他们那里,可能会有相反的意见。实践中产生的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具有激烈论争的特点,并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深刻影响法律理论的探讨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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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失败,在于其自身学术期待中所包含的不可克服的前提困境。在这一问题上,有人也许强调词典或辞典的重要意义。毕竟,在法律以及法学语境中,知识的起源,不能摆脱广义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类知识判断、价值异议和实践纷争。[65] 在此,可能有人认为,我作出的分析具有理论来源于实践这一朴素说法的影子。可以看出,社会实践中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构成了基础性的潜在瓦解。

这方面较为典型的文本,可以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毕竟,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利益配置的结果凸现出来,必须裁决某一观念的正当性,而利益结果或观念裁决对某些人是肯定的,对某些人是否定的,其不是给予,便是剥夺,不是赞扬,便是贬抑。[113]以《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的描绘,群众的眼睛中,买人卖人都不行,骗亲抢亲也不让,[114]这可把案断美了……要不是新政权,老百姓一辈子也说不上话。

就因果关系偏好和一事归一事偏好的对立与纠缠看,之中隐含了另一重要问题:如何降低审判权力成本。第三,虽是时代久远的作品,但其预言式地透露了我们今天身边随时仍再现的信息。最后讨论一个问题,即有读者可能认为,本文探索的马锡五审判源于文学作品,如此,探索的与之相关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是原本的法律意义的,还是塑造的文学意义的,似成疑问。如此,首先进入细节,并深入辨析这种运行逻辑,或许能有助于疑问的清澄。

④封张二人婚姻自主有效。在此,其缘由是:主导者单一角色的疏导能量常低于多种角色转换,或说其他各方参与者在心理上,更易接受主导者的刚柔并济、情理交融,接受其威权时不失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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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与文学的角度切入,通过关于马锡五审判的文学作品中具体事件情节的叙述,分析该审判方式的可能面对的微观环境,进一步探索该审判方式可能的一种运行逻辑,这成为再推进的一个策略。[19]参见前注[1],张希坡书,第193页。[99]前注[29],袁静书,第53页。摘要: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可再推进。

因果链条的建构,表明事件的产生发展有其逻辑,并非是无缘无故的。[91]前注[22],韩起祥书,第88页。可觉察,无论因果关系偏好还是一事归一事偏好,对审判权的运作,均存双刃性,或曰利弊同在。裁判员原认为的法律担忧,其实不存在。

显然,以文学看,这可视为故事文学的一种冲突渲染策略。[108]封彦贵也忙回礼,称说哪里话来,都是我不对,亲家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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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场群众对说媒话不多,却对媒婆都用说不出的那种眼色。2009年电视剧《苍天》的改编,可佐证此忧虑。

本文所称运行逻辑,指规律往复的机制。首先,就因果关系偏好和一事归一事偏好看,任何基层司法中,两者几乎不可避免。[6]此观点例子,参见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五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59、68~70页。进一步,如当事人事实辩论具有启发性,则参与讨论者越多,意见会越丰富进而使全面恰当掌握事实增添可能性。除了思维联想定势及是非立场容易出现,当事人还有群众之所以如此,亦因为,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并无决断定案的责任,其角色,主要是提出利己主张或旁观议论而非定纷止争,提出利己主张者及旁观议论者,通常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压力,这种压力表面上是必须解决,实际上是问题解决最后结果好坏的责任负担和官方权威。[52]前注[29],袁静书,第10页。

[4]参见袁定波:最高法审判权运行改革试点12月将启,载《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5日,第05版。[18]参见李普:一件抢婚案,载氏著:《光荣归于民主—谈解放区的政治与军事》,拂晓社1946年版,第130~135页。

可能的运行逻辑之二是不断转换角色。[5]第二,环境决定论,即相信此审判方式是当时各种社会条件的产物,带有浓重的时代印记。

依这种分析,文本集中通过《刘巧儿告状》、《刘巧团圆》讨论的马锡五审判,其所面对的深层法理问题,便是基于职业分工和知识差异而产生的当事人、一般群众因果关系偏好与办案者一事归一事偏好之间的对立与纠缠。马锡五问封捧儿和张柏,你们两个遂了心愿,可是两家老人打了一架,又吃了官司……俩亲家关系搞不好,这可怎么办呢?[105]封捧儿聪明答道,让张柏迅速向封父赔个礼,下个话,[106]而张柏自己亦替封父说情以期减轻处罚。

这样,审判权力成本便会减少。试错的意思,是指庭审参与者不断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排除之中较劣者。③后果上,抢亲是暴利相向,两家动武成仇人……谁见仇人再结亲,[72]此可理解为,法律建构的婚姻基础是和睦,若允许抢亲等于是通过法律方式改变了法律本身针对婚姻基础的初始承诺。另其功能颇重要,即凸显某阶段某环境中的不可回避的是与非,以求群体就案件审判形成价值判断上的确定意向,使此意向,成为案件判决的较佳参照。

在本文看来,以往研究存在的疑问,或许缘于对一个焦点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行逻辑缺乏清晰的把握及理解。[125]关于此学术主张,参见Richard Weisberg, Coming of Age Some More: Law and Literature Beyond the Cradle, Nova Law Review. 1988, vol. 13,pp. 118~119,121. 进入 刘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 法律与文学 刘巧儿故事 运行逻辑 基层司法 。

[29]袁静:《刘巧儿告状》,东北书店1947年版,第39页。[123]群众参与审判带来的一个便捷,如同英语国家的陪审团,实际上有利于法官减轻责任、省事。

本文更倾向认为,且在此小节已论证,通过文学作品讨论的马锡五审判,作为一种可能的制度再生产的方式,因其含有试错逻辑和不断转换角色逻辑,两逻辑恰面对着深层性法理问题和需处理的关键环节的一般性,故可归属具体与普遍的辩证合作。[84]前注[29],袁静书,第50页。

《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在案件情节上,采取了与《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相同的策略和问题意识,消融了张柏参与,[48]甚至更有倾向将张柏描绘为并不赞同抢亲,[49]而将关键集中于本文前一节讨论涉及的事出有因和财富优势的忧虑,及一事归一事原则和事件因果关系认定思维的紧张关系。如果再骗人,政府就要处罚你,[96]以此为另一理由或手段,切断了说媒与卖婚和抢亲的因果关系,更剔除了朱姓富人掏大价钱握赶穷人这一更远因与说媒、说媒至卖婚的因果传递,凸显一个要点,即法律不轻易或说无法追溯持续不断的远因。[11]参见[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以下。但选择后者是更可接受的。

人们熟知,早在1944年,《解放日报》即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提及此审判方式如何操作,并附典型案件以作经验说明。进一步,也正是以此为由,本文所讨论的相关具体运行逻辑,为一种可能的,但又富启发。

[46]参见《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第1版。故运行逻辑的微观讨论已成必要。

两作者在作品中,非常注重纠纷情节的合理交待、审判细节的合理安排,尤其不回避该案处理过程的各种意见冲突和矛盾,始终以不断化解冲突和矛盾为线索以推进故事的展开,最后以马锡五审判作为结局。马锡五让裁判员对封捧儿说,你到底愿意跟谁,尽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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